關于印發《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和第一批信用主體誠信評分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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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和第一批信用主體誠信評分標準的通知
QSF-2017-370002
瓊建管〔2017〕12號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和第一批信用主體誠信評分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有關單位、行業協會:
為推進我省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提升建筑市場監管水平,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我廳制定了如下誠信管理辦法和第一批誠信主體的評分標準:1.《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管理辦法(試行)》;2.第一批誠信主體評價標準包括兩類,一類是企業法人單位,即施工、監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預拌混凝土、造價咨詢5個專業;二類是作為自然人的從業人員,即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2個專業?,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建議,請反饋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聯系電話:65330431,65328027。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建立健全海南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完善建筑市場和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聯動管理機制,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企業依法誠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從事建筑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以及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招標代理等企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建筑市場信用主體”)的誠信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對參與建筑工程建設或管理的施工圖審查其他單位(規劃編制企業、風景園林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以及建筑材料、設備和構配件生產租賃供應單位等)和招投標評標專家的誠信行為評價,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場信用主體信用信息為依據,在信用信息標準量化的基礎上,對建筑市場信用主體誠信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將綜合評價結果應用于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活動。
第四條 誠信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實施。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到公開、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的管理指導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的統一采集標準、統一評價標準和誠信評價管理系統建設技術標準;建立和完善全省統一的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管理系統和建筑市場信用主體誠信檔案手冊;采集記錄建筑市場信用主體信用信息,匯總和發布本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結果并實施差別化管理。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建筑市場信用主體信息采集、審核、記錄;健全誠信檔案手冊管理工作;匯總和發布本地區建筑市場信用信息;依據誠信評價結果實施差別化管理。
第六條 行業協會協助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做好誠信行為信息發布和誠信評價等工作,推進建筑市場動態監管;完善行業內部監督和協調機制,加強行業自律,提高建筑市場信用主體的誠信意識。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推進誠信信息公開,加強與工商、稅務、紀檢、監察、司法、銀行等部門的信用主體誠信信息共享機制,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有效約束機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類
第八條 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三類。
第九條 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統一信用代碼信息;
(二)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或有關從業人員情況;
(三)資質資格的類別、等級、安全生產許可、有效期等情況;
(四)業績信息;
(五)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本信息。
第十條 良好行為信息,是指建筑市場信用主體在我省建筑工程項目建設或從業過程中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獲得住房城鄉建設部、我省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頒發的獎項、獎勵、表彰、表揚;或創建示范項目所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
第十一條 不良行為信息,是指建筑市場信用主體在我省建筑工程項目建設或從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或技術規范,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司法機構查實或處理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二條 基本信用信息按照“誰許可,誰采集”、“誰備案、誰采集”原則,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企業(人員)資質(資格)審批、項目規劃許可、施工許可、以及質量安全報監、竣工驗收等備案登記過程中即時采集錄入全省統一的建筑工程監管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
第十三條 良好行為信息按照“誰表彰,誰采集”的原則,由作出決定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在決定正式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錄入信息平臺。
住房城鄉建設部作出的表彰決定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記錄。
第十四條 不良行為信息按照“誰監管,誰采集”、“誰處理(罰),誰采集”的原則,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包括招投標監管、市場監管、質量安全監管和造價監管等機構),負責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不良行為信息進行采集記錄。
第十五條 不良行為信息的采集記錄,以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書、通知書、告知書、通報、通告、公告等為依據。不良行為信息按下列規定記錄:
(一)凡是本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作出部門須在處罰(處理)文書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采集記錄;
(二)凡是本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在執法監督檢查中作出的整改通知書(告知書),作出部門必須在整改通知書(告知書)下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采集記錄;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等不良行為信息,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記錄;
第十六條 以整改通知書(告知書)為依據作出的不良行為記錄,應收集和留存證據資料,一并采集錄入信息平臺。整改通知書(告知書)須由2名以上現場執法人員簽字、加蓋本單位印章,并經受檢單位現場參檢人員簽字確認。受檢單位惡意拒絕簽字確認,不配合檢查逃避監管的,直接降低誠信等級。
第十七條 建筑市場信用主體良好行為信息采集起始時間為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尚在公布期內的良好行為;不良行為信息采集起始時間為本辦法施行之日。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在采集錄入信用信息時,應將所依據的決定書、通知書、告知書、通報、通告、公告等一并錄入信息平臺。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九條 信用信息按照“誰采集,誰公布”的原則,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在采集錄入信息平臺的同時予以公布。良好行為信息公布內容包括建筑市場信用主體名稱、良好行為編號和內容、授予部門和時間、授予文件、記錄部門和公布期限;不良行為信息公布內容包括建筑市場信用主體名稱、不良行為編號和內容、行政處理或處罰機關、行政處理文件和文號、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和編號、司法機關生效法律文書內容和編號、記錄部門和公布期限。
建筑市場信用主體誠信評價結果和評定等級由誠信評價管理系統自動形成,并即時在信息平臺上公布。
第二十條 信用信息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公布:
(一)建筑市場信用主體未注銷前,基本信用信息長期公布;
(二)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信用信息記錄在信用主體誠信檔案手冊中,其公布期自該信息錄入信息平臺誠信評價管理系統并參與誠信評價計分之日起開始計算。在公布期限內,信用信息參與實時評價,公布期限屆滿后轉入信息平臺后臺長期保存,不參與誠信評分。
第二十二條 建筑市場信用主體對信用信息采集記錄內容存在異議的,可以自信用信息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采集記錄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陳述申辯。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監督管理機構應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第二十三條 申辯或異議處理期間,信用信息記錄不中斷參與誠信評價計分。信用信息采集記錄經核查確有錯誤的,由信用信息采集記錄部門予以撤銷或者糾正。
第五章 誠信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二十四條 建筑市場信用主體的誠信評分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信用主體的性質、類別分別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建筑市場信用主體誠信評價實行量化評分制,包括建筑市場信用主體基本信用分、良好行為信用分、不良行為信用分,分別按照不同權重匯總計算建筑市場信用主體誠信評價綜合得分。
第二十六條 建筑市場信用主體誠信管理實行實時評價和階段評價相結合的誠信評價方法:
一、實時評價。信用信息采集記錄部門按照誠信評價標準對誠信分值進行加減,以確定每一建筑市場信用主體的每天實時評價得分。
二、階段評價。以6個月為一個評價周期,誠信評價管理系統根據評價周期內實時評價分值總和的平均值計算所得,按照得分高低自動形成建筑市場信用主體誠信評價等級。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誠信評價等級分為A(優秀)、B(良好)、C(一般)、D(較差)四個等級。
(一)A(優秀):所在信用主體類別誠信分排名前10%(含10%);
(二)B(良好):所在信用主體類別誠信分排名在10%-50%(含50%);
(三)C(一般):所在信用主體類別誠信分排名在50%-90%(含90%);
(四)D(較差):所在信用主體類別誠信分排名10%后。
第二十八條 相關從業人員的誠信評價等級分為四星(優秀)、三星(良好)、二星(一般)、一星(較差)四個等級。
(一)四星(優秀):所在信用主體類別誠信分排名前15%(含15%);
(二)三星(良好):所在信用主體類別誠信分排名在15%-50%(含50%);
(三)二星(一般):所在信用主體類別誠信分排名在50%-90%(含90%);
(四)一星(較差):所在信用主體類別誠信分排名在10%后。
第二十九條 對首次進入我省建筑市場或階段評價節點前三年內無新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相關信用信息的信用主體,不參與誠信評分,企業誠信等級直接定為C級、從業人員誠信等級為二星。
第六章 誠信評價結果應用
第三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建筑市場機制,將企業信用信息和誠信評價結果作為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投標管理、資質資格管理、動態監督檢查、工程擔保與保險、表彰評優的重要依據,實行差別化監管。
第三十一條 企業的誠信等級按照我省評標辦法給予一定分值的獎勵或扣分;在其階段評價誠信等級公布期間,差別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誠信等級為A(優秀)
1.實施簡化監督和較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2.在各類創先評優中有優先權;
3.免于資質資格年度動態核查,直接判定為合格
4.在評標過程中作為良好行為記錄按我省評標辦法加分;
5.在承發包工程時,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免于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6.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其他差別化管理措施。
(二)誠信等級為B(良好)
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
(三)誠信等級為C(一般)
實施強化監督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
(四)誠信等級為D(較差)
1.實施重點監督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
2.本單位及其參建項目半年內不得參加各類評優;
3.在評標過程中作為不良行為記錄按我省評標辦法扣減一定分值;
4.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D級企業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按照規定標準雙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5.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其他差別化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從業人員的誠信等級可按照我省評標辦法給予一定分值的獎勵或扣分;在其階段評價誠信等級公布期間,差別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誠信等級為四星(優秀)
1.實施簡化監督和較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2.在各類創先評優中有優先權;
3.在培訓、學習優先安排權和參與重大、重要項目編審權;
4.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其他差別化管理措施。
(二)誠信等級為三星(良好)
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
(三)誠信等級為二星(一般)
實施強化監督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
(四)誠信等級為一星(較差)
1.實施重點監督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
2.本人及其主持項目一年內不得參加各類評優;
3.在評標過程中作為不良行為記錄按我省評標辦法扣減一定分值;
4.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其他差別化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 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等)在建筑工程發包或業務委托環節,應當充分考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混凝土生產、質量檢測等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和誠信等級,優先選擇誠信優良企業。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企業誠信檔案手冊,按照法律法規及我省評標辦法,將企業良好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誠信評價結果作為投標評審加分或扣分的重要內容。
對選用誠信D級企業的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應將施工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其項目每月不得少于2次施工現場監督檢查。
第七章 誠信黑名單制度
第三十四條 對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實行誠信“黑名單”制度。列入誠信“黑名單”企業不參與誠信等級評價,直接作為最嚴格監管對象。
第三十五條 對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直接列入誠信 “黑名單”,公布期限一年:
(一) 建設單位
1.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擅自開工建設,拒不整改的;
2.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拒不整改的;
3.不履行建設主體責任,1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或較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4. 不履行建設主體責任,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5.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群體事件或社會惡劣影響的;
6. 不配合監督檢查、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1. 收取管理費出借資質,將工程轉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掛靠的;
2. 不履行主體責任,1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或較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3. 不履行主體責任,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4.圍標串標的;
5.受讓、借用、涂改、盜用、克隆、偽造企業相關證書、印章、簽名或以弄虛作假方式取得資質證書或參與招投標、工程建設活動的;
6. 向相關單位、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或或參與招投標、工程建設活動的;
7.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拒不償還,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8.不配合監督檢查、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
(三)質量檢測機構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2.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鑒定結論;
3. 不配合監督檢查、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
(四)預拌混凝土企業
1.使用海砂、坡砂進行預拌混凝土生產;
2. 未按國家和地方技術、質量標準或工程設計圖紙規定生產混凝土,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
3.代替工程項目制作混凝土強度標準養護試塊和同條件養護試塊的;
4. 不配合監督檢查、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
(五)造價咨詢機構
1.企業出借、借用評價等級證照或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咨詢業務的;
2.與相關單位串通,故意壓低或抬高招標控制價、工程結算審定值,收取不正當利益等違反行業規定、行業道德的;
3. 不配合監督檢查、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
(六)招標代理機構
1.在招投標活動中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2. 與招標人、投標人、評審專家串通圍標串標的;
3. 不按照誠信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招投標活動的;
4.不配合監督檢查、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類執業注冊人員及相關從業人員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直接列入誠信 “黑名單”,公布期限一年:
1. 受讓、借用、涂改、盜用、克隆、偽造個人資格(崗位)證書、印章、簽名或以弄虛作假方式取得個人資格(崗位)證書或參與招投標、工程建設活動的;
2. 向相關單位、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人資格(崗位)證書或參與招投標、工程建設活動的;
3.不履行職責,致使項目1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或較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4. 不履行職責,致使項目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5.在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中作為直接責任人的;
6. 不配合監督檢查、逃避監管,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七條 對在公布期限內的誠信“黑名單”建設單位,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房產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采取如下監管措施:
1.依法暫停其預售和售房網簽;
2.依法限制其1年內不得在我省開發新的項目;
3.依法一年內不受理其資房地產資質升級;
4.本單位及其承建項目一年內不得參加各類評優;
5.其承建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其項目實行嚴格監管,對其項目每月不得少于4次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工程發包手續和質量安全情況,每3個月將監管情況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6.在省級紙媒、行業權威報刊及社會影響力較大的網絡媒體信息平臺發布“黑名單”,予以曝光,抄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7.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三十八條 對在公布期限內的誠信“黑名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質量檢測等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采取如下監管措施:
1.依法限制其1年內不得在我省參加招投標活動、承攬新的任務;
2.本單位及其參建項目一年內不得參加各類評優;
3.對本省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一年內不受理其資質(資格)升級和增項申請,對外省企業和從業人員,抄告其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4.其參建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其項目實行嚴格監管,對其項目每月不得少于4次施工現場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關鍵崗位在崗履職情況,每3個月將監管情況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5.在省級紙媒、行業權威報刊及社會影響力較大的網絡媒體信息平臺發布“黑名單”,予以曝光,抄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6.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黑名單”公布期屆滿后,按照其即時誠信分值排名確定誠信等級。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評價工作,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保證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建筑市場信用主體應當建立誠信檔案手冊,如實向信用信息采集記錄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建筑市場信用主體有虛報、瞞報信用信息、不建立誠信檔案手冊和其他不正當行為的,記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降低一級誠信評價等級。
第四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應高度重視誠信評價管理系統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誠信評價管理工作進行考評,并建立考評結果通報制度。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不按時采集錄入信用信息的,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予以全省通報;造成嚴重誠信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四條 信用信息記錄和公布采取“誰記錄,誰負責”、“誰公布,誰負責”的原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在誠信評價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建筑市場信用主體認為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構誠信管理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可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規范信用信息采集錄入和公布的內部審核程序。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