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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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推動科技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促進我省建筑業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根據《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管理辦法》(建質[2002]173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業技術創新工作的意見》(建質[2006]17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是指采用了6項(含)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重點推廣的建筑業10項新技術(2010),采用了先進、適用的成套建筑業應用技術,在建筑節能環保技術應用等方面有突出作用的工程。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項審批、實施與監督及項目的評審驗收工作,省建筑業協會協助進行有關具體工作。
第四條 工程項目符合下列示范工程立項條件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申報示范工程:
(一)建筑面積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單體工程建筑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其他不便于計算面積且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如市政基礎設施、土木工程和工業建設項目等。
(二)申報單位已擬定新技術應用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計劃。
(三)申報工程通過應用新技術在縮短工期、降低勞動強度、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降低工程成本等方面將有顯著成效。
(四)三年內可完成申報全部新技術內容(特大型項目除外)。
(五)申報項目已列入企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創建計劃。
第五條 每年5月至6月為示范工程申報時間。建筑業示范工程執行單位按立項條件向海南省建筑業協會申報示范工程。
申報示范工程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示范工程申報書一式三份(詳見附件一);
(二)示范工程的可行性報告及技術分析報告。
第六條 經組織專家審核通過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文公布審定的創建示范工程項目,同時擇優推薦有代表性的工程申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
已經被批準列為示范工程的項目,如果立項條件發生變化,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以作出取消或更改的決定。
第七條 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示范工程的過程檢查和監管,促進示范工程創建工作。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不定期地對示范工程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 示范工程執行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落實示范工程新技術應用實施計劃,強化管理,及時總結,使其成為工程質量優、科技含量高、施工工期符合合同要求、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樣板工程。
第九條 示范工程執行單位完成了《示范工程申報書》中提出的新技術內容,且應用新技術的分項工程質量達到現行質量驗收標準的,示范工程執行單位應準備好成果評審資料,并填寫《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申請書》(詳見附件二),經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后,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應用成果評審。
第十條 示范工程執行單位應提交以下應用成果評審資料(一式三份裝訂成冊):
(一)《示范工程申請書》及批準文件;
(二)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有關新技術應用部分);
(三)應用新技術綜合報告(扼要敘述應用新技術內容,綜合分析推廣應用新技術的成效,體會與建議);
(四)單項新技術應用工作總結(此項新技術所在分項工程狀況,關鍵技術的施工方法及創新點,保證質量的措施,直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
(五)工程質量證明(工程監理或建設單位對整個工程或“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兩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
(六)效益證明(有條件的可以由有關單位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及經濟效益與可計算的社會效益匯總表);
(七)企業技術文件(通過示范工程總結出的技術規程、工法等)或專利;
(八)新技術施工錄像及其它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一條 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提交的評審資料是否齊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報書中提出的推廣應用新技術內容;
(三)施工企業應用新技術中有無創新內容;
(四)應用新技術后對工程質量、工期、效益的影響,經濟效益應有定量分析,計算數據可靠。
評審專家組根據以上內容,對該示范工程應用新技術的整體水平做出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示范工程項目進行驗收時組織5-7名專家組成驗收小組,對示范工程文件資料及現場進行評審查驗。
示范工程評審專家從海南省建筑業協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抽取的專家不得與示范工程項目執行單位有利益關系。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進行調整和充實。
專家評審工作費由示范工程執行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組組長在綜合專家組成員的審查意見基礎上提出初步評審意見,當超過三分之一(含)的評審專家對該審查結果提出不同意見時,該評審意見不能成立。評審意見形成后,由評審專家組組長簽字。
第十四條 通過評審的示范工程,按照程序予以公告,頒發“海南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證書并授牌。
第十五條 對已通過評審的示范工程,發現其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隱患以及出現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取消其示范工程稱號,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省內各類優質工程的評選應優先從“海南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中選取,以提高優質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管理,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2012年5月28日)起實施。
附件: 1、海南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立項申報書.doc 附件: 2、海南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申請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