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設工程綠島杯獎評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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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和我省“質量興省”的方針,引導和激勵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推動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根據現行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參照《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建設工程綠島杯獎(以下簡稱綠島杯獎)評選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及本省建設施工企業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綠島杯獎是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最高榮譽獎,工程質量應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第四條 綠島杯獎的評選工作在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下由海南省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
第五條 綠島杯獎每年評選一次,獲獎單位為獲獎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主要參建單位。
第六條 綠島杯獲獎工程數量,按當年申報參評工程質量和數量從嚴控制,每年不超過40項。
第二章 評審范圍
第七條 綠島杯獎評審范圍及工程規模: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積4000㎡及以上的單體住宅工程和建筑面積40000㎡及以上的住宅小區;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積6000㎡及以上;
(三)工業廠房工程:建筑面積4000㎡及以上;
(四)市政公用工程:工程造價2000萬元及以上;
(五)獨立的安裝工程,工程造價2000萬元及以上,且應是具有獨立生產能力的工業生產流水線工程。
第八條 已參加過綠島杯獎評選而未獲獎的工程,不再列入評選范圍。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綠島杯獎的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設計合理、先進,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二)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達到《海南省建筑施工優質結構工程評定標準》,并已評定為優質結構工程;申報工程為小區項目的,單位工程的主體結構評定為優質結構工程的棟數不少于小區總棟數的70%;
(三)在施工過程中未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和安全事故;
(四)工程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并經過一年以上的使用沒有發現質量問題和隱患。
第十條 申報綠島杯獎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主要參建單位有關材料可作為申報資料附件。
第十一條 申報綠島杯獎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主要參建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
1.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擔了主體結構和部分裝飾裝修的施工;
2.在以安裝為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中,承擔了主要生產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的安裝;在以土建工程為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中,承擔主廠房和其它與生產相關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
3.在市政公用工程中,承擔了主體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二)主要參建單位
1.與總承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造價占總建安造價的20%及以上。
第十二條運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和綠色施工技術的工程,加分鼓勵。
第四章 評選機構及申報程序
第十三條 評選機構:
(一)設立綠島杯獎評選辦公室(以下簡稱評選辦),負責綠島杯獎評選的組織工作。
(二)建立評選專家庫,根據評選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隨機抽取專家,成立綠島杯獎的初評小組。
(三)組織成立綠島杯獎評選委員會,負責綠島杯獎的評選工作。評委會人員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和我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 申報程序和資料:
每年四月份,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建設工程,經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推薦,由施工企業向評選辦申報,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海南省建設工程綠島杯獎申報表》(一式兩份)
2.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3.工程承包合同
4.項目經理證書
5.優質結構工程證明材料
6.施工圖技術性審查報告
7.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8.竣工驗收備案證
9.建筑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
10.工程概況、施工質量介紹和推廣應用“四新”(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情況等方面的書面材料
11.主要參建單位的分包合同和企業資質證書
12. 能反應工程施工期間及竣工后各部位質量概況的VCR 或PPT光盤一張(時長5 分鐘)
13.能夠反映工程質量情況的其它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第1、第10要求為原件,其余紙質文件為復印件。
第五章 評選內容及評選程序
第十五條 綠島杯獎的評選內容,包括工程施工項目管理工作質量,工程資料管理工作質量、工程實體質量。評審內容應滿足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和《海南省建設工程綠島杯獎評選標準》的規定。
第十六條 評選綠島杯獎的基本程序:
首先由評選辦組織初評小組對工程質量進行初步檢查和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向評委會作出推薦,再由評委會進行評選初步檢查和評價是評選工作的基礎和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綠島杯獎的初評檢查和推薦程序:
(一)每年4 月份,評選辦受理參評綠島杯獎工程的申報;
(二)成立初評小組,由3—5 人組成,設組長1 人;
(三)由初評小組對每項申報工程按以下工作步驟進行初評檢查和質量評價:
1.聽取施工單位介紹有關工程特點和施工質量情況,聽取工程監理單位介紹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質量情況,聽取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介紹工程使用情況;
2.組織現場檢查,由初評小組隨機指定抽查工程部位,并進行觀感檢查和評價;
3.復查工程技術資料:由初評小組根據國家和《海南省建設工程綠島杯獎評選標準》有關規定,檢查工程技術資料并進行評價;
4.綜合質量評價:初評小組依據質量評價標準,結合現場觀感和資料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作出推薦意見。
第十八條 綠島杯獎的評選審定程序:
(一)成立評選委員會:由協會提出評選委員會人選名單;
(二)聽取初評情況匯報:由初評組組長匯總本評選期內申報和初評推薦的“綠島杯”獎工程初評情況,作出推薦意見,向評委會匯報;
(三)質詢審議:評委會委員進行質詢審議。對有爭議的項目,評委會可組織復查;
(四)評委會進行評議通過;
(五)公示:審議通過的工程應通過本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間有投訴,且情況屬實者應淘汰,無異議后方可上報備案和公布;
(六)公布備案:評選結果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獎勵
第十九條 向獲得綠島杯獎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授予綠島杯獎杯、獎狀、獎牌、榮譽證書。授予主要參建單位榮譽證書。
第二十條 省住建廳發文通報表彰獲得綠島杯獎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和企業可結合本地和本企業情況對獲獎單位及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紀律
第二十二條 受理申報的工作人員、工程初評人員、評選委員會成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收受企業及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撤消負責申報受理、工程檢查、評委資格,并將違紀行為通知本人所在單位。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接待初評檢查組一切從簡,不得宴請和送禮。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撤消其申報參評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已獲獎工程,若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和隱患,海南省建筑業協會將組織專家對工程進行鑒定,并有權做出取消該工程獲獎稱號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申報魯班獎評選的工程,由省建筑業協會在獲得海南省建設工程綠島杯獎的工程中擇優向中國建筑業協會推薦。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2012年11月9日)起實施。以前所發《海南省建筑工程綠島杯獎(省優質工程)評審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