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行業自律公約
時間:2011-11-15 16:18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建筑業的法律、法規,強化行業自律機制,規范經營行為,建立和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海南省建筑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結合我省建筑業的具體情況,經省建設廳核準,由海南省建筑業協會制定。
第三條 凡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所有建筑業協會會員單位和個人,應自覺遵守本公約。
第二章 自律規定及職業道德準則
第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要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辦事,自覺抵制違法開工等行為。
第五條 凡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持有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資質證、許可證、資格證書,保證依法經營,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核定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不掛靠、轉包、違法分包,不得出借、轉讓、出賣、涂改有關證書。
第六條 嚴格遵守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平誠信原則,不以行賄、回扣、圍標、串標、抵毀同行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七條 同行之間在競標中不相互惡意壓價,串標、圍標,自覺抵制業主(工程發包方)的不合理要求,不與業主簽訂“陰陽”合同。
第八條 維護國家、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自覺抵制工程發包方的不合理要求和故意拖延竣工結算及拖欠工程進度款的行為;墊資、墊料工程要在國家規定的有關法律條文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第九條 不得在工程索賠、竣工結算時,高估冒算,嚴格執行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計價原則,確保企業信譽。
第十條 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范和規程,按設計、程序組織施工。
第十一條 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強化過程控制,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積極參加創優活動,鼓勵塑造建筑精品。
第十二條 重視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要把企業工法的研究作為本企業科技進步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堅持使用環保節能材料,不使用高耗能和不合格的材料和設備;施工中更不得偷工減料。
第十四條 嚴格持證上崗,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得削減安全經費,足額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費,保證安全措施到位,嚴禁違章作業,杜絕野蠻施工,堅持安全生產。
第十五條 施工工地要保持現場整潔、文明,盡量不擾民,不排放污染。
第十六條 重承諾,守信譽,認真履行協會會員各項義務,信譽至上,誠信經營,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樹立建筑企業和員工良好形象。
第十七條 堅持以人為本,營造和諧的勞動關系。增強總包企業社會責任意識, 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員工三者利益。保障農民工的生產生活環境和條件,不損害勞務分包企業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為提高農民工綜合素質和勞動技能,應積極履行配合有關單位對農民工的培訓工作,尊重不同民族的生活習慣和風俗。
第十八條 對于業主(工程發包方)或其他施工單位有違公約行為的,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筑業協會反映、舉報。
第十九條 嚴格履行保修義務,對用戶負責,為用戶服務。
第三章 公約的實施辦法及違約懲戒
第二十條 海南省建筑業協會負責對自律公約的實施和執行督導、檢查及日常工作;接受單位和個人的舉報,并對舉報情況進行核查落實。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公約者,根據情節輕重,由海南省建筑業協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給予以下懲戒:
1、通過新聞媒體予以爆光;
2、取消當年參加評優、評先資格;
3、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暫停企業參加招投標資格;
4、建議相關部門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級;
5、取消會員資格;
6、建議主管部門對該工程不予備案,建議招投標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
7、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取消安全生產許可證;
8、建議行政主管部門降低企業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凡受上述懲戒的會員企業,均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企業的信用檔案,作為對企業綜合考證的依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行業自律公約,于2009年8月21日海南省建筑業協會四屆二次常務理事會通過后開始實施,并報海南省建設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行業自律公約,由海南省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行業自律公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